
方某某等六人因无证经营成品油(其中方某某被控销售金额达700多万元),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非法经营罪。一审诉讼中,本所刑事辩护团队成员郭响峰、张帅、李自创、徐海曙律师分别为本案第一被告人方某某、第二被告人葛某提供辩护。核心辩点是,认为本案被告人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如若构罪,应以危险作业罪论处。一审法院未采纳辩护人改变定性之辩,仍以非法经营罪对各被告人定罪量刑。一审法院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五十万元;判处葛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三十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万七千元。其他三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二万五千元”“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四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当事人方某某、葛某、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本所刑事辩护团队成员郭响峰、张帅、李自创律师继续为方某某、葛某提供二审辩护。刘某某二审委托本所郭梦夏律师为其辩护。二审诉讼期间,本所辩护人继续坚持当事人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的辩护意见。市检察院对本案阅卷后,提出了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检察建议。中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终审作出了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判决,改判本案当事人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在刑种刑度上,对方某某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对葛某改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对刘某某改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其他三名未提起上诉的原审被告人分别获改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本案之所以能够重罪改判轻罪,即从非法经营罪改判危险作业罪,自由刑大幅度减让,罚金刑被卸除,我们认为是基于以下原因:一、与时俱进的法治场域,敢于裁判的司法担当。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社会的进步包容,特别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使得“危险作业罪”能够独当一面,一定程度上限缩了“非法经营罪”口袋容量。正如终审法院论证的那样,“2020年7月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有关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商务部废止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修法修正案》(十一)第134条之一关于危险作业罪对于包括危化品在内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规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当前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放管服’改革的形势政策的要求,本案认定方某某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不当。本案上诉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具有易燃易爆特征的成品油的储存、运输、经营,极易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危险作业罪”。二、当事人的诉讼坚持和司法信心。方某某等人涉罪以来,特别是葛某的辩护人李自创律师为本案提供了当事人行为不符合“非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的法律分析以后,方某某等人,尤其是方某某高度关注其行为的犯罪定性,为辩护人提供了其自行检索的司法案例。在其已经签署(非法经营罪)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相信法律、相信司法,一直坚持其行为只构成危险作业罪的法律辩解。可以说,没有当事人的诉讼坚守,没有其毫不犹豫的启动上诉审程序,辩护人也不会获得强大的辩护动力。三、辩护人坚强的诉讼定力和不懈的沟通尝试。本所刑事辩护团队接手本案以后,积极分工合作,充分研讨论证,从未放弃改变定性辩护。不仅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诉讼辅导、持续的诉讼信心输出,还多次与终审法院承办法官进行事实探究和法律沟通。尤其李自创律师,不仅在一审中提交了大量的检索案例,发表了论证充分的辩护意见,二审诉讼中又补强了相关更具有说服力的司法案例,书写了充满创意的辩护意见。其为当事人合法权益作出的真切的辩护努力,令人动容。四、余论因为辩护制度的存在,才有了刑事辩护人。如果说事实和法律是辩护的着力点、公平正义是辩护的落脚点,那么昌明的法治、担当的司法则是辩护的“收容所”和“分拣站”。辩护历程中,蓝邦辩护人由衷感恩司法担当、感恩依法之治,更感恩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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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成立至今,一直秉持“诚信、专业、高效”的初心与信念,实干笃行、奋楫争先,业务精湛、专业突出,屡获全国、省、市各项殊荣,主要有:2017年3月本所被安徽省司法厅授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示范岗”荣誉称号;2018年、2019年、2021年本所党支部三年均被中共阜阳市司法局机关委员会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2018年本所被阜阳市律师协会评为“阜阳市十佳律师事务所”;2019年6月本所党支部被中共阜阳市委组织部评为阜阳市律师行业首家“五星级党支部”;2019年本所被司法部评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2021年本所被司法部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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