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茂某某因被控爆炸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茂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诉讼期间,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所郭梦夏律师为茂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担任茂某某二审辩护人。二审诉讼期间,郭梦夏律师认真研读了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上诉人茂某某。郭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关法律事实与在案的客观细节证据所证事实不符,不能认定上诉人茂某某具有爆炸的犯意和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规则,不应认定茂某某行为构成爆炸罪;如若司法机关认定上诉人茂某某有罪,辩方倾向于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并提出对茂某某从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案件二审开庭审理期间,出庭检察员提出了人民法院改判茂某某行为构成放火罪的检察建议。至此,对于茂某某行为的犯罪定性,控辩双方达成了法律共识。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改判茂某某行为构成放火罪,刑罚量也由四年减为三年。本案得以改判,虽有辩护人的诉讼努力,但最终应归功于司法的精细化和人性化,因为司法官愿意倾听当事人的合理辩解是司法公正的关键一环。这同时也验证了一个经典命题:当事人才是最好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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