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综观上述刑法修正案,共48个条文。在刑法典条文总数即452条未予增量的情况下,该修正案所涉48个条文悄悄弥润于刑法典之中,不能不说我们的刑法典“又胖了”。
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适度调整“犯罪圈”和合理安排“刑罚当量”,无疑是我国“97刑法”保持与时俱进的“法宝”。
众所周知,立法是对变动不居的社会实践的及时回应,其正当性和必要性,自不待言。如果说“司法者不负有批评立法的使命”,那么辩护理性告诉我们,持守法律则是辩护律师的天职。我们姑且不说本次修法是对民事、行政领域新法等“前置法”的主动统合,是践行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是保持民刑衔接和行刑联动,也不说本次修法是对社会、民生热点问题的馈动,是反映社情民意,是抱持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单就实然层面而言,本次修法所涉相关内容,对于司法实践和辩护实践的影响将是深远的。
现拾撷一二,以资说明。
一、关于猥亵儿童罪
修法前,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修法后,刑法237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诚然,本次修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从严惩处情形做了具体细化,为本罪的准确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就我曾经办理的一件猥亵儿童罪案件来说,比对本次修法内容,则让我倍感遗憾。那个案子的案情并不复杂,也很难说“情节恶劣”,只是由于存在修法前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加重情节,当事人虽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充分谅解,但仍被科以五年有期徒刑。如若适用修法后的规定,我们有理由相信,由于不具有“情节恶劣”情节,当事人被判处较低的刑期乃至缓刑都是完全可期的。因此不得不令人感慨的是,“法律福利”并不会光顾每一个涉罪者,“也许这就是生活”。
二、关于非法讨债罪
应当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寻衅滋事犯罪已经“深入人心”,毫不夸张的说,在绝大部分涉黑涉恶案件中,都有寻衅滋事犯罪的身影。其中相当一部分寻衅滋事犯罪发生在所谓非法讨债过程中。
本次修法将非法讨债行为入刑,修法后第293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有一种治安叫“体感治安”,有一种印象叫“治安印象”。不可否认,对于非法讨债行为,特别是夹裹着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入侵住宅、恐吓、跟踪、骚扰等“暴力”和“软暴力”行为时,委实会对“债务人”的安全感、幸福感造成强烈冲击,但该行为是否会对不定的的“人民群众”造成相同的印象和感受,则是倍受非议和诟病的。因此将上述讨债行为作为寻衅滋事犯罪进行司法处理,往往令人难以理解和接受。同时,该种定罪处刑方式,也与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款关于“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毁损、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的规定相悖。
本次修法将非法讨债行为入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面临上述情形时,为了不放纵犯罪,寻衅滋事罪“不得不用”的尴尬局面。同时,由于非法讨债罪是轻刑犯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如此认定和处理,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做到罚当其罪,可以说是“寻衅滋事的缓和”。
三、关于骗取贷款罪
修法前的刑法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法后的刑法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本次修法,限缩了骗取贷款罪的入罪范围,意在缩小“犯罪打击圈”,对于民营企业在社会资金融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出了相当程度的刑事司法容忍,也是刑法谦抑精神的写照。而实践中,对于申请贷款时提供了足额担保,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金融机构没有遭受实际损失的所谓骗取贷款案件,将做出罪处理,体现了对“法制凶猛性”的摈弃思路。
总而言之,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令刑法典更加丰满,“胖起来的”刑法典填补了一些刑法规制空白,具象化了有关罪状的内容,为刑事司法提供了高层级的实定法依据,有关司法尴尬和司法困境一定程度上将得到缓和与纾解,进而实现司法从容。作为辩护律师,“学而时习之”,方为正道。